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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梅某某介绍、容留卖淫案)_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七星检刑诉〔2020〕379号 

被告人梅某某,女,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01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住毕节市七星关区**乡**村**组**号,因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4月9日被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梅某某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6月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9日,被告人梅某某在毕节市七星关城区吴家湾其开设的“**宾馆”内介绍卖淫女朱某某给嫖客成某某嫖宿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另查明,2020年2月25日,梅某某因容留、介绍卖淫被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行政拘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朱某某、成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梅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检查笔录、指认记录、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梅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梅某某容留、介绍他人卖淫被行政处罚后,又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梅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所犯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吴必沙

                                  检察官助理 李佳怡

                                 2020年6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梅某某现羁押于毕节市七星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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