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龙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一部刑诉〔2020〕79号
被告人梅某某,小名“**”,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3024196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云南省龙陵县人,住云南省保山市龙陵县**镇**村委**组**号。2020年1月22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龙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3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龙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梅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7日,被告人梅某某驾驶云******号三轮载货摩托车沿龙陵县**镇**街由**老街方向驶往**方向。当日19时05分许,被告人梅某某驾车行驶至龙陵县**门口处,与行人李某某发生刮擦,造成李某某倒地受伤,后李某某被送往德宏州第一人民医院抢救,因伤情过重在途中死亡。经云南永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李某某符合道路交通事故致闭合性颅脑损伤死亡;经龙陵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梅某某承担本次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查、检验等笔录;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梅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梅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梅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已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建议判处被告人梅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 致
云南省龙陵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双燕
2020年4月27日
附:
1.被告人梅某某被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侦查卷宗三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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