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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梅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陂检一部刑诉〔2019〕949号

被告人梅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231957********,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住武汉市黄陂区**街**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分别于2019年9月5日、2019年9月10日被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刑事拘留和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梅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日5时20分,被告人梅某某驾驶无号牌属机动车范畴的二轮电动车,沿新十公路由杨垸村往前川街方向行驶,行驶至新十公路沙畈村路段时,遇驾驶人郑某某驾驶二轮自行车同向行驶,梅某某所驾车将郑某某撞倒,后驾车逃逸,造成郑某某受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武汉平安法医司法鉴定所尸体检验:郑某某符合系因交通事故导致严重颅脑损伤而死亡。经湖北军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无号牌两轮车为两轮轻便摩托车,属机动车;事故发生时,无号牌两轮车车身前部与无号牌两轮自行车车身后部相接触。经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交通巡逻民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梅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郑某某不负此事故的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梅某某向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2019年8月7日,经双方自行协商,被告人梅某某赔偿被害人郑某某近亲属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5万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交通事故接、出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身份信息、车辆信息、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调解协议书、收条、谅解书等书证;2.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3.司法鉴定意见书;4.证人梅某甲、方某某、李某某的证言;5.到案经过;6.被告人梅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梅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梅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梅某某犯罪后能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刘亮

2019年11月8日

附:

1.被告人梅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武汉市黄陂区**街**村**号,联系电话180860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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