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检一部刑诉〔2020〕24号
被告人梅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8271978********,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山东省鱼台县**镇**楼村**号。2019年10月16日因交通肇事罪被金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1日被金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25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金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梅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6日6时许,被告人梅某某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金乡县凯盛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至**街道**庄**楼村处,与行人徐某某相撞,致徐某某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金乡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梅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徐某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2019年10月20日,被告人梅某某就民事赔偿部分与被害人徐某某近亲属达成和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梅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梅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梅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梅某某主动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金乡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晓燕
2020年4月1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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