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被告人梅某某,男,198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2831989********,汉族,中专文化,泰兴市**广场工程部**,住本市**镇**村**组**号。被告人梅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1日被泰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朱某某,男,199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2831991********,汉族,大专文化,泰兴市**广场工程部**,住本市**小区**楼**室(户籍所在地本市**镇**村**组**号)。被告人朱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1日被泰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泰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梅某某、朱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3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梅某某、朱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王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梅某某、朱某某,听取了被告人梅某某、朱某某及值班律师徐睿、被害人王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梅某某、朱某某均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进行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的一天,被告人梅某某、朱某某合谋盗窃泰兴市**广场**楼王某某经营的**内的电视机。后两被告人于2019年11月3日23时许,至**店内,将位于该店内墙上的2台海信牌电视机偷走,经价格认定,2台电视家合计价值人民币2688元。
案发后,被告人梅某某、朱某某均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公安机关自被告人梅某某处依法扣押海信牌电视2台,并已发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泰兴市公安局依法扣押的电视机(照片);
2.泰兴市公安局依法调取的《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等书证;
3.证人常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梅某某、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泰兴市公安局依法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梅某某、朱某某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均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梅某某、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梅某某、朱某某犯罪以后均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均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梅某某、朱某某均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均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祥
2020年3月16日
附:
1.被告人梅某某、朱某某现均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