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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梅某某、康某某等6人聚众斗殴案)_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足检刑诉〔2020〕Z332号

被告人梅某某,男,2000年****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00225200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重庆市大足区人,住重庆市大足区**街道**小区****单元**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4月8日被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康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00225200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重庆市大足区人,住重庆市大足区**街道**村**组**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4月20日被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兰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00225199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重庆市大足区人,住重庆市大足区**镇**村**组**号。2016年11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千五百元。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4月6日被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曹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00225200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重庆**职业学院学生,重庆市大足区人,住重庆市大足区**镇**村**组**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4月6日被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雷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00225200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重庆市大足区人,住重庆市大足区**镇**村**组**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4月6日被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何杨,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001111997********,汉族,中专肄业,无业,重庆市大足区人,住重庆市大足区双桥经济技术开发区**镇**村**组**号附**号。2017年因犯故意伤害罪被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8年9月1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4月6日被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梅某某、康某某、兰某某、曹某某、雷某某、何杨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8日21时许,蒋某某、杨某甲、陈某甲等人在重庆市大足区双桥经济技术开发区双桥公园遇见有矛盾的陈某乙(15岁)等人,蒋某某、杨某甲遂打了陈某乙。陈某乙被打后联系被告人梅某某找到蒋某某、杨某甲,杨某甲给陈某乙道了歉,由于蒋某某未道歉,陈某乙给梅某某述说不服气。被告人康某某得知蒋某某、杨某甲与陈某乙打了架后,被告人梅某某与被告人康某某便电话邀约次日打架。2020年3月19日上午,被告人梅某某安排被告人兰某某、曹某某到大足区三驱镇将四把管制刀具给梅某某带去。3 月19日15时许,被告人梅某某邀约的被告人兰某某、曹某某、雷某某、杨某乙(另案处理)等人持械与康某某邀约的李某某(另案处理)、被告人何杨、黄某某、陈某丙等人在重庆市大足区双桥体育馆东门附近为解决蒋某某、陈某乙的事情发生斗殴。被告人梅某某、兰某某、曹某某、雷某某等人用刀架在何杨、黄某某脖子上,并进行殴打。梅某某用砍刀砍了黄某某左手肘部,在被告人梅某某等人逃离过程中,被告人康某某、何杨持木棍追逐。

2020年3月30日、2020年4月3日,被告人梅某某、曹某某、何杨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2020年4月20日,被告人康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2020年4月1日、2020年4月3日,被告人雷某某、兰某某到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通桥派出所投案自首。案发后,公安机关扣押作案刀具四把。

上列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管制刀具照片;

2.常住人口信息登记表、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情况说明等书证;

3.证人蒋某某、杨某甲、陈某乙、陈某甲、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梅某某、康某某、兰某某、曹某某、雷某某、何杨的供述和辩解;

5.检查、辨认、指认现场等笔录及照片;

6.案发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梅某某、康某某、兰某某、曹某某、雷某某、何杨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梅某某邀约被告人兰某某、曹某某、雷某某等人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被告人梅某某、兰某某、曹某某、雷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康某某邀约被告人何杨等人参与聚众斗殴,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被告人康某某、何杨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梅某某、曹某某、何杨在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处罚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被告人何杨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处罚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被告人兰某某、雷某某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处罚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被告人康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处罚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梅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建议判处被告人康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建议判处被告人兰某某二至三年有期徒刑;建议判处被告人曹某某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建议判处被告人雷某某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建议判处被告人何杨一至二年有期徒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将被告人梅某某、康某某、兰某某、曹某某、何杨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

    官: 唐浩

检察官助理: 杨溥

2020年7月21 日 

附件: 1.被告人梅某某、康某某现羁押于大足区看守所;被告人兰某某现监视居住在家,联系电话1762358****;被告人何杨现监视居住在家,联系电话1521339****;被告人曹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52333****;被告人雷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662306****;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六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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