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梅某某贪污案)_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夏检刑诉〔2020〕63号

被告人梅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24221974********,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原武汉**高新技术有限公司**,出生地湖南省安乡县,户籍所在地武汉市武昌区**路**号,住武汉市洪山区**路**号**室。因涉嫌贪污罪,于2020年1月14日经本院决定刑事拘留,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江夏区分局执行,同年1月21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江夏区分局执行。

本案经湖北省监察委员会依法指定武汉市监察委员会管辖、武汉市监察委员会依法指定江夏区监察委员会管辖,江夏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梅某某涉嫌贪污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武汉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指定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办案需要退回调查机关补充调查一次(2020年3月6日至4月3日);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2020年2月22日至3月7日、2020年5月4日至5月18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6月至12月,被告人梅某某在担任中国**重工集团公司第**研究所下属国有全资公司武汉**高新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并分管节能环保工程部期间,利用分管该公司的“**20.8MW光伏电站EPC总承包”项目之机,伙同该公司**李某某(另案处理),虚构与武汉**节能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的《工程施工合同》,骗取*甲公司工程款人民币3700940元。2016年12月至2018年6月,*甲公司分七次支付*乙公司工程款共计人民币235万元,余款1350940元因其他原因而未支付。李某某通过*乙公司收到上述赃款后,分给被告人梅某某人民币150000元。

2019年12月16日,被告人梅某某在**研究所纪委孙某某等人的陪同下到江夏区监察委员会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工程合同、金融凭证、主体身份材料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阮某某、肖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梅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梅某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与人结伙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骗取公共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梅某某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全部得逞,是部分犯罪未遂;其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分别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玉蓉

2020年5月8日

附:

1.被告人梅某某现羁押于武汉市江夏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