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陵检一刑诉〔2020〕118号
被告人梅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7221985********,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农民,住湖南省常德市汉寿县**镇**村**组,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汉寿县。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0月28日被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于2014年11月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12月15日被陵水黎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1日被陵水黎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陵水黎族自治县(以下简称陵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梅某某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23日开始,被告人梅某某等人为牟取非法利益,租用陵水县**镇**路**商务旅租**楼、**楼的房间作为卖淫嫖娼场所,组织多名卖淫女在该场所从事卖淫活动。姜某某、 谢某某、魏某某、彭某甲、林某某(均己判决)等人明知该场所从事卖淫活动,仍接受梅某某的雇佣到该场所工作,其中姜某某主要负责管理账目报表、进行收支结算、招揽嫖客;谢某某、林某某、彭某甲负责招揽嫖客;魏某某负责望风及招揽嫖客。2019年2月23日至2月26日期间,姜某某共招揽嫖客20人次,谢某某共招揽嫖客17人次,魏某某共招揽嫖客7人次,彭某甲共招揽嫖客5人次,林某某共招揽嫖客5人次。
被告人梅某某于 2019年12月9日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查询、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提取笔录、微信账单、刑事判决书二份、释放通知书等;
2.证人陈某甲、梁某某、黄某某、陈某乙、朱某某、彭某乙、戴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梅某某及同案犯姜某某、 谢某某、魏某某、彭某甲、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梅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组织多人卖淫,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犯罪嫌疑人梅某某曾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副 检察长:李晓东
检察官助理:姚 勋
书 记 员:蔡文欣
2020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梅某某现羁押于昌江县看守所;
2.侦查卷7册、检察卷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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