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19〕133号
被告人梅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127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湖北省黄冈市黄梅县**镇**村**。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0月27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于同年11月2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22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11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东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梅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 年11 月23 日3时许,被告人梅某某和郑某某、陈某某、赵某某、汪某某(均已判决)及余某某等人在本市吴宁街道中山路436号“幸福串了个串”店里吃夜宵时,余某某因琐事与袁某某等人发生争吵,汪某某、郑某某、赵某某等人遂对袁某某实施了殴打。袁某某被打后打电话告知章某甲被人殴打。章某乙遂驾车带着朱某某和被害人蒋某某到达现场,后双方发生口角。汪某某上前推了章某乙肩膀,被害人蒋某某随即用手推汪某某,继而双方推搡拉扯,被告人梅某某和郑某某、赵某某、汪某某等人都冲上前对被害人蒋某某等人进行殴打。其间,郑某某先用拳头殴打被害人蒋某某,后又操起椅子砸打被害人蒋某某;赵某某用椅子砸打被害人蒋某某;陈某某见发生打架即冲进厨房拿了一把菜刀,欲砍章某乙,被他人劝阻;汪某某持利器捅刺被害人蒋某某两下,后又拿起椅子欲砸被害人蒋某某,被他人拦下;被告人梅某某持匕首捅刺被害人蒋某某肩部、背部、胸腹部等部位八、九刀。经鉴定,被害人蒋某某因被人用刀刺伤致其右肩部、胸腹部、背部及双侧前臂等多处裂创,心包破裂、心脏破裂,膈肌破裂,肝左叶破裂,横结肠系膜破裂,其损伤程度已达重伤二级。
2019年8月22日,被告人梅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案发后,汪某某、赵某某、陈某某、郑某某等人已对被害人蒋某某进行赔偿,并取得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归案经过、病历、伤势照片、辨认笔录、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朱某某、袁某某、贾某某、金某某、章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梅某某及同案犯郑某某、陈某某、汪某某、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笔录;
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梅某某伙同他人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梅某某所实施的犯罪系共同犯罪,其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被告人梅某某曾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之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蔡向萍
2019年11月15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东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起诉状一式3份及证据材料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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