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苍检一部刑诉〔2020〕1852号
被告人梅某切,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6197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平阳县**镇**村。因犯盗窃罪,于1999年10月27日被苍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于2009年被苍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因犯盗窃罪、抢夺罪,于2013年11月6日苍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9月30日被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于2019年12月15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4月23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16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苍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梅某切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2月中旬的一日凌晨,被告人梅某切独自一人来到被害人黄某甲位于苍南县灵溪镇莲池路189号艳艳内衣店,撬门进入店内,盗走店内若干睡衣、内裤、袜子(价格无法鉴定)和几十元现金后逃离现场。
2、2020年3月27日凌晨,被告人梅某切独自一人来到被害人洪玉钗位于灵溪镇东仓路716号的商店,撬门入内,盗走店内的施碧琪金装版婴儿肌水润保湿面膜、夏佩儿水光洁面乳洁面乳、夏佩儿水光肌蜗牛精华乳等化妆品(价格无法鉴定),后逃离现场。
3、2020年04月20日凌晨,被告人梅某切独自一人来到被害人黄某乙位于灵溪镇玉南一街154-162号的中墩海鲜楼撬门入内实施盗窃,盗走店内抽屉里的700余元现金后逃离现场。
4、2020年04月20日凌晨,被告人梅某切独自一人来到灵溪镇玉南二街66号-70号海鲜楼,撬门进入店内,盗走店内抽屉里几十元现金后逃离现场。
5、2020年4月22日凌晨,被告人梅某切独自一人来到望鹤路283号楚目眼镜店,撬门进入店内,盗走两幅太阳镜(价格无法鉴定)后逃离现场。
案发后被告人家属已经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扣押发还清单、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价格认定不予受理通知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旭的证言、归案经过等;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黄某甲、黄某乙、林某某、洪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被告人梅某切的供述及辩解;
5.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搜查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梅某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梅某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梅某切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满释放五年内重新故意犯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梅某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苍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夏紫云
2020年7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梅某切羁押在苍南县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量刑建议书》一份(单独制作量刑建议书时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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