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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梅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新检公诉刑诉〔2019〕785号

被告人梅某某,女,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902197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四川省遂宁市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镇**村**组**号附**号。2018年12月18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24日本院以其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梅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3月22日移送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梅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退回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补充侦查两次,该局于2019年8月22日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经批准,依法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被告人梅某某伙同李某某(另案处理)以 “四川**联网科技有限公司”为名,委托他人开发出“新鸿瑞商城”APP软件,自2018年5月起,梅某某、李某某利用该APP软件为平台以商品销售、房地产开发、矿产开发等项目为名目,通过微信在全国范围内的方式向不特定多数人推销和宣传,并以定期高额返还利为诱饵,采取平台线上现金充值“开心果”和线下转账两种模式吸收500余人共计6000余万元投资款。

    2018年12月18日,民警在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一小区内将被告人梅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银行流水、辨认笔录及照片、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及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梅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被告人梅某某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亮

2019年9月30日

附:

1被告人梅某某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公安侦查卷十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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