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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梅某、小某、刘某某运输毒品案)_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昆检二部刑诉〔2019〕22号

被告人梅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8011991********,哈尼族,中专,户籍所在地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镇**村委**号,因涉嫌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决定,于2019年4月29日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6月3日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小某,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8011997********,哈尼族,小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镇**村委**号。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12月11日被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于2018年5月2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决定,于2019年4月29日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6月3日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8241984********,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武平县,住福建省龙岩市武平县**镇**村**号,因涉嫌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决定,于2019年5月4日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6月3日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梅某、小某、刘某某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本院于2019年9月2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2日,被告人梅某为获得高额报酬,受一绰号为“老三”的男子(在逃,身份信息不清)指使前往云南省昆明市昆明**收费站附近将装有毒品可疑物的手提包运送至昆明市区,2019年4月28日6时许,被告人梅某、小某驾驶车牌为云K****的白色现代小轿车来到昆明**收费站附近将装有毒品可疑物的手提包拿走;后于2019年4月28日7时许,被告人梅某、小某将装有毒品可疑物的手提包放在昆明市呈贡区渔浦寒泉森林生态湿地公园公厕内;2019年4月28日,被告人刘某某为获取高额报酬,受一名张姓男子(在逃,身份信息不清)指使前往昆明市呈贡区附近运送装有毒品可疑物的手提包,2019年4月28日9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和梅某电话联系后驾驶车牌为粤E****的银色现代小轿车来到昆明市呈贡区**公园附近,准备将被告人梅某、小某放在公厕内的装有毒品可疑物的手提包运走,后被告人梅某、小某、刘某某当场被民警查获。经称量,从被告人梅某、小某摆放在昆明市呈贡区渔浦寒泉森林生态湿地公园公厕内的手提包内查获的红色颗粒毒品可疑物净重7394.32克。经鉴定,查获的毒品可疑物均为毒品甲基苯丙胺。该甲基苯丙胺的平均含量为12.43%。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查获的毒品甲基苯丙胺;2.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3.被告人梅某、小某、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可疑毒品甲基苯丙胺检验报告、毒品含量鉴定;5.提取、扣押、称量、取样笔录等;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梅某、小某、刘某某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小某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刑罚执行完毕不满5年又重新实施运输毒品犯罪,依法构成毒品再犯加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珏

2019年11月25日

附:1、被告人梅某、小某、刘某某现羁押于昆明市官渡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4册,光盘1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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