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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某某盗窃案)_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屯检刑诉〔2020〕Z352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0021963********,汉族,初中肄业,务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镇**村**栋**室,曾因犯抢劫罪于1993年被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被休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被告人梁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4日被黄山市公安局黄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被我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黄山市公安局黄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黄山市公安局黄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4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梁某某来到黄山市屯溪区新潭镇资口亭公交站台,将停放在辅道非机动车停车位上两辆电瓶车内的一个磷酸铁锂电池和一组(4个)天能牌铅酸蓄电池盗走存放于自己家中。经屯溪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的磷酸铁锂电池和天能牌铅酸蓄电池价格分别为2400元、312元。

另查明,2020年9月14日,被害人吴某某发现自己租用的磷酸铁锂电池被盗后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根据线索在黄山市屯溪区**镇**林场附近寻找盗窃电池的嫌疑人时发现梁某某神色慌张,形迹可疑,民警对其询问后,其主动承认了在屯溪区新潭镇资口亭公交站台盗窃电池的犯罪事实,并交出了所盗窃的磷酸铁锂电池和天能牌铅酸蓄电池。公安机关后将磷酸铁锂电池发还给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市分公司。被盗的天能牌铅酸蓄电池因未找到被害人,现暂扣于黄山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梅林派出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黄山市常住人口信息、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证明等书证;

2.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屯溪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5.搜查、指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梁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系自首,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梁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志飞

检察官助理:凌观桦

2020年12月28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黄山市看守所。

2.公安卷一册。

3.检察卷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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