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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青松非法拘禁案)_福建省沙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沙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沙检公刑诉〔2020〕3号

被告人梁青松,男,1982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会同县,公民身份号码4312251982********,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住址湖南省会同县**镇**村**组**号,现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路**花园。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0月12日被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6日由沙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青松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2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4月下旬,李某某、王某甲(均已判刑)、王某乙(另案处理)伙同被告人梁青松和黄某某、杨某某、徐某某、石某某、裴某某等人(均已判刑)到沙县城区开展传销活动。为发展传销下线,被告人梁青松于2010年5月16日以做装修工程为名将被害人蒲某某骗来沙县,并根据李某某、王某甲等人的安排,将被害人蒲某某安排到沙县天泰集资楼A幢302室传销活动点看管。当晚20时许,被害人蒲某某来到沙县天泰集资楼A幢302室传销活动点后,王某甲伙同被告人梁青松和杨某某、徐某某、石某某等人就开始对被害人蒲某某实施看守,限制被害人蒲某某外出。次日早晨,被害人蒲某某见王某甲欲要外出时,便也要求外出,被阻止并发生争执。王某甲见此情景遂打电话告知李某某。李某某过来后对被害人蒲某某训斥一番,同时,交代在场的人员加强对被害人蒲某某看守,并派黄某某从别的传销活动点过来参与看管,又令裴某某对被害人蒲某某讲课。当日10时许,被害人蒲某某乘众人不备,从302房间窗户跳楼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2019年10月12日,被告人梁青松在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破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王某某、黄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梁青松的供述与辩解;4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5.勘验、辨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光盘2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青松伙同他人为发展传销人员,非法拘禁他人,并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梁青松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是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绍荣

2020年1月3日

附:

1.被告人梁青松现羁押于沙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2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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