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检三部刑诉〔2020〕37号
被告人梁锦华,男,196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251960********,汉族,大学本科,原广州市从化区**,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住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街**号,因涉嫌受贿罪,于2020年1月22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2月5日经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梁锦华涉嫌受贿罪,于2020年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08年至2010年春节期间,被告人梁锦华利用其担任从化市**的职务便利,为禤某某承接的广州从化**等项目谋取利益,先后三次在其位于增城区的家中,收受禤某某所送贿赂款项共计人民币70万元。
2、2011年5月,被告人梁锦华利用其担任从化市**的职务便利,为禤某某、黄某甲挂靠广东**有限公司承接广州从化**工程提供帮助。梁锦华要求禤某某、黄某甲按照工程标的额1%的标准向其个人缴纳“工程管理费”人民币230万元。同年7月22日,禤某某在中国银行从化支行开设一张银行卡,并于7月27日向该银行卡存入人民币115万元。同年8月3日,黄某甲向该银行卡存入人民币115万元。随后,禤某某按照梁锦华要求,将该张存有人民币230万元的银行卡交给时任**办公室主任吴某某,由吴某某按照梁锦华的指示使用卡内款项。
3、2011年5月,被告人梁锦华利用其担任从化市**的职务便利,为禤某某、黄某甲挂靠广东**有限公司承接广州从化**工程提供帮助。经禤某某、黄某甲核算,该工程总利润约人民币2500万元。根据上述三人平分工程利润的约定,2011年至2012年期间,禤某某、黄某甲共计分给梁锦华人民币840万元。
综上所述,被告人梁锦华收受他人贿赂共计人民币114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梁锦华的主体身份材料;
2相关工程合同、银行流水、银行对账单等书证;
3禤某某、黄某甲、吴某某、黄某乙、魏某某、黄某丙、何某某、尹某某等证人的证言;
4被告人梁锦华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锦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无视国家法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锦华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唐建忠
2020年3月18日
附:
1.被告人梁锦华现羁押于广州市第一看书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0册。
3.证人名单1份。
4.被告人梁锦华退缴赃款人民币1170万元,现存于广州市监察委员会,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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