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北检一部刑诉〔2020〕56号
被告人梁某全,(绰号广全),男,1989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身份证号码450921198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捕前租住北流市**镇**村**组(户籍所在地容县**镇**村**队**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11月7日被容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7月24日被、容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2月2日被容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4日被容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8年1月9日刑满释放。又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1日被北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19年12月4日由北流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北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全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梁某全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1日12时,被告人梁某全去到北流市**镇**村**组被害人梁某甲的住宅处,从后门进入该住宅一楼大厅,欲将一辆黑灰色电动车盗走时被梁某甲发现,梁某全见状逃离现场后被群众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梁某全的供述;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梁某甲的陈述;3.勘验、辨认笔录:被告人梁某全辨认现场笔录;4.书证:被告人梁某全的户籍信息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全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入户盗窃手段,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全在犯罪过程中,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处罚。被告人梁某全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梁某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已的犯罪事实,属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国丕
检察官助理何兰
2020年3月3日
附:1、被告人梁某全羁押在北流市看守所。
2、案卷卷宗一卷及案卷扫描件光碟一张随文移送。
3、量刑建议书五份随文移送。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随文移送。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随文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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