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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金生合同诈骗案)_广东省惠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惠州市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惠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市检公诉刑诉〔2016〕30号

被告人梁金生,男,197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3231978********,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号,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5年5月21日被惠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5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惠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金生涉嫌合同诈骗罪,移送惠东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于2015年9月11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并退回补充侦查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初,被害人连某某得知被告人梁金生在做银行资金过桥生意,并多次借款给梁金生用于资金周转。因梁金生按时还款付息,取得了连某某的信任。2014年下半年,双方合作做银行资金过桥生意,由连某某负责出资,梁金生负责办理业务。连某某为了保护资金安全,要求梁金生对每次所需资金都要提供银行信贷审批手续及相关公司的资料等。2014年11月3日至同年12月16日期间,梁金生为了骗取连某某的资金用于偿还个人债务,遂在互联网查询资料,并伪造相关公司与其任法人代表的惠州市**实业有限公司签订虚假的《借款协议书》、《收据》、委托书、虚假的银行授信额度批复文件等资料,提供给连某某,使连信以为真,并先后支付9000万元人民币给梁金生。事后,梁金生退还连某某人民币1748.6万元,并将其宝马车、丰田车各一辆、手表两个抵偿给连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金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邱锦山

  2016年3月1日

附:

  1、被告人梁金生现羁押于惠东县看守所;

2、本案公安卷六卷,检察卷一卷;

3、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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