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遂船检公刑诉〔2019〕457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921199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遂宁市蓬溪县,现住遂宁市船山区**栋**单元**楼**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6月13日被遂宁市公安局船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8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遂宁市公安局船山分局逮捕。
本案由遂宁市公安局船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一天,被告人梁某某在其租住的遂宁市河东新区****小区,贩卖约0.2克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给王某某,获款人民币200元。
2019年5月的一天,被告人梁某某在遂宁市船山区**路***小区,贩卖约0.2克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给姜某某,获款人民币200元。
2019年6月初,被告人梁某某在遂宁市明月路***小区,贩卖约0.15克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给姜某某,获款人民币150元。
2019年6月初,被告人梁某某在租住的遂宁市河东新区**小区**栋**单元**楼**号房内,容留姜某某吸食毒品。
2019年6月4日,被告人梁某某在租住的遂宁市河东新区**小区**栋**单元**楼**号房内,容留李某某、文某某吸食毒品。
2019年6月12日,被告人梁某某在租住的遂宁市河东新区**小区**栋**单元**楼**号房内,容留姜某某、陈某某吸食毒品。
案发后,民警从被告人梁某某住处搜出甲基苯丙胺类毒品11.01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在卷为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明知是毒品而贩卖给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某二年内多次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某犯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海林
2019年10月9日
附:
1.被告人梁某某现羁押于遂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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