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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某某诈骗案)_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美检公诉刑诉〔2018〕222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4251974********,瑶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蒙山县**村**组**号。1994 年11 月10 日因犯抢劫罪被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2002年11月18 日减刑释放,剥夺政治权利至2006 年11 月18 日;2008年8月12日因犯诈骗罪被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至2009年3月30日。2012年1月1日因涉赚诈骗罪被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7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监视居住,同年2月9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取保候审;2012年11月20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在逃),2017年12月10日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富宁县被抓获,同年12月17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2月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18年3月8日至2018年3月22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1年6月9日,被告人梁某某伙同童某某、“阿某某”(姓名不详)、“小某某” (姓名不详) 以拾物平分的方式,在海口市美兰区桂林洋诈骗被害人曾某某50000元人民币和诺基亚手机一部。

二、2011年12月16日,被告人梁某某伙同他人以拾物平分的方式,在海口市美兰区桂林洋农场**所门口处诈骗被害人李某某23500元人民币。

三、2011年12月25日, 被告人梁某某伙同童某某(另案处理)设下圈套,以拾物平分的方式,在海口市美兰区桂林洋农场**所门口处诈骗被害人陈某某,逼迫陈某某交出存折并诱骗其说出存折密码,企图将陈某某存折里的23000余元存款取走,但因陈某某识破后挂失而未得逞。

2012年1月1日上午8时30分许,被告人梁某某再次伙同童某某来到海口市美兰区桂林洋农场**所时,被被害人陈某某发现,并被保安当场抓获。

被告人梁某某在取保候审期间脱逃,于2017年12月10日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富宁县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报案书、户籍证明扣押物品清单等书证;2.证人罗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曾某某、李某某、陈某某的陈述;4.同案犯童某某、唐某某帮等人的供述;5.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现场方位图、辨认笔录及指认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伙同他人骗取多名被害人96500元人民币,其中23000元系未遂,诈骗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某曾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李燕青

                      2018年3月20日

附: 1.被告人梁某某现羁押在海口市第二看守所;

   2.随案移送全部证据和案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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