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梁某故意伤害案)_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龙检一刑诉〔2020〕136号 

被告人梁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8199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海南省临高县人,家住海南省临高县**镇**村委会**农场。2011年10月10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海南省临高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2年3月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27日被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林明喜,海南瑞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0月14日0时许,被告人梁某与其朋友符某某(已判刑)、“五某某”、“加某某”(身份不明,均在逃)等朋友在海口市龙华区世纪大桥下的复兴城海岸酒吧喝酒,恰逢被害人曾某某与朋友也在该酒吧“航母卡座”喝酒,由于之前梁某与曾某某曾发生过矛盾纠纷,于是梁某便伙同符某某等人手持匕首、啤酒瓶等上前,将被害人曾某某打伤。经鉴定,被害人曾某某被殴打致胸部腹部刀刺伤、小肠破裂、急性弥漫性腹膜炎、左肺挫伤、左下腹璧疝、前纵膈积血气、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胸大肌部分断裂,经评定伤势为重伤二级、伤残八级。2019年9月27日,被告人梁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报案书、户籍资料、判决书等书证;

2.被告人梁某、同案犯符某某的供述;

3.证人证言;

4.辨认笔录;

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梁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梁某有期徒刑三年至三年五个月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海华

                        2020年3月10日 

附:

    1.被告人梁某现住海南省临高县**镇**村委会**农场,联系电话:1998987****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