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邵阳市双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检刑检刑诉〔2020〕191号
被告人梁某,男性,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921199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遂宁市蓬溪县,住四川省遂宁市蓬溪县**村**号**号,因涉嫌盗窃罪,经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决定,于2020年9月2日被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决定,于2020年9月17日被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逮捕。
2018年12月27日因犯罪盗窃罪被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于2019年7月5日刑满释放。
本案由双某某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1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承担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31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梁某在大祥区邵水桥头一网吧认识被害人谢某某,后两人在双某某青龙桥**宾馆开了一间单人间(8227号房),谢某某带着梁某在邵水东路买了烧烤和酒后回到宾馆,两人在房间内吃喝后便在床上睡觉,梁某趁谢某某睡着之际,将其放在床头柜上一个黑色拉链包(包内有现金300元)、床上正在充电的一台华为黑色荣耀30手机、一块金黄色欧力派手表偷走,经鉴定,被盗黑色荣耀30手机价值2630元。
被告人梁某认罪认罚,并同意使用简易程序审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案记录、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谅解书、手机发票、指认照片、户籍资料;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谢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梁某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双清价格认定中心价格认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罪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系累犯。其能坦白所犯罪行,对其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其自愿认罪认罚,且所盗财物已追回、取得被害人谅解,对其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邵阳市双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罡
检察官助理:何涛
2020年11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梁某现羁押于邵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4.量刑建议书。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6.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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