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杜检二部刑诉〔2020〕94号
被告人梁海,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编号:2302261974********,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无职业,户籍地: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现住址: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乡**村**屯。1995年11月3日因盗窃罪被内蒙古呼伦贝尔盟中级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2年12月5日因盗窃罪被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2015年4月28日因盗窃罪被内蒙古乌兰浩特市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2017年8月22日因盗窃罪被内蒙古科尔沁右翼前旗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2018年7月25日刑满被释放;2020年8月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现羁押在大庆市第二看守所。
本案由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海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20年7月11日至2020年7月30日期间,被告人梁海在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林甸县、泰来县县域内多次入户盗窃公私财物,具体事实如下:
1.2020年7月11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梁海乘车来到林甸县花园乡张地房子屯寻机盗窃农户财物,当窜至居民隋某某家时,见其家房门没有上锁,便进入室内从客厅桌上盗走一个装书的书包,包内有300元现金,并从桌上盗走一块卡西欧手表,逃离现场时将书包和手表丢弃在隋某某家胡同口处的树丛内,将所盗赃款挥霍。
2.2020年7月13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梁海乘车窜至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连环湖镇他拉红村寻机盗窃农户财物,当窜至毛某某家时,见其家中没人,便跳进院内,拽开别门的插棍进入室内,从西屋炕柜内盗走两沓粮票和三四十枚老式硬币,逃离现场后,将粮票和硬币丢弃在路旁。
3.2020年7月13日上午9时30分许,被告人梁海从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连环湖镇他拉红村毛某某家盗窃财物后,窜至离毛某某家不远处的张某乙家时,见其家中没人,便跳进院内,拽开西屋后窗户窗纱进入室内,从厨房立柜中的一个黑色皮包内盗走1000元现金,从东屋北炕上盗走一部华为手机,从西屋地上盗走一瓶白酒,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1200元,后乘车逃离现场时将所盗手机、白酒丢弃在路旁,将所盗赃款挥霍。
4. 2020年7月15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梁海乘车来到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胡吉吐莫镇北街寻机盗窃农户财物,当窜至居民彭某某家时,见其家中没人,便从院墙跳进院内,拽开厨房北窗户窗纱进入室内,在西屋衣架下盗走一个黑色双肩背包,经鉴定,价值为30元,后乘车逃离现场,同年7月31日梁海将盗得的双肩背包带回家中,此案侦破后,公安机关于2020年10月28日将被盗的双肩背包发还被害人。
5. 2020年7月25日上午7时许,被告人梁海乘车来到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一心乡富家屯寻机盗窃农户财物,当窜至居民李某丙家时,见其家中没人,便从南边菜园溜进院内,拽开西屋西窗户窗纱进入室内,从东屋冰柜中的钱包内盗走2200元现金和三张银行卡,后乘车逃离现场时将三张银行卡扔在路边,将所盗赃款挥霍。
6. 2020年7月25日上午,被告人梁海乘车来到杜尔伯特自治县**乡**村其亲属许某某家,中午在许某某家吃饭时称,泰来县两棵农场有人欠他2万元钱,让许某某明天随其去要钱。2020年7月26日早上7时许,梁海让许某某骑摩托车(车牌号****4)拉他到两棵农场要钱。早8时许,二人来到两棵农场,梁海让许某某在公园附近等他,便步行居民区内寻机盗窃。当寻至西北角王某乙家时,见其家门上锁,便从后院门进入院内,拽开后窗户窗纱进入室内,从东屋衣柜中女式包内盗走1500元现金,从西屋电脑桌上盗走一个黑色皮包,包内有2000元现金、身份证和银行卡,从床上盗走一个红色兜子,兜内装有两沓口罩,后逃离现场,在公园附近找到许某某后,驾驶摩托车往回走,行至大坝上一个十字路口时,将红色兜子和黑色皮包扔在路旁,后二人回到许某某家。此案侦破后,梁海将所盗赃款全部退还被害人。
7. 2020年7月27日下午15时许,被告人梁海在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乡**村许某某家中称,去巴彦查干乡王府村要钱。便乘坐许某某的摩托车来到王府村,梁海让许某某在一小卖店附近等他,便步行至路北居民区寻机盗窃,当窜至居民杜某某家时,见其家中没人,拽开后门斗窗纱进入室内,从东屋西南角墙上挂着的一个黑色包内盗走30元现金,并从客厅盗走一瓶白酒,经鉴定,价值为25元,后乘车逃离现场,将白酒送给许某某喝掉,将所盗赃款挥霍。
8.2020年7月30日上午7时许,被告人梁海乘车来到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烟筒屯镇和光村寻机盗窃农户财物,当窜至市场北侧尹某某家时,见其家中没人,便推开南窗户进入室内,从东屋桌子上盗走一块机械手表,后在逃离现场的途中将被盗手表丢弃在火车道旁一公厕内。
9.2020年7月30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梁海盗窃完烟筒屯镇和光村尹某某家财物后,窜至村南陈某某家时,见其家中没人,便拽开北窗户窗纱进入室内,从东屋电视柜上盗走一条登喜路牌香烟,经鉴定,价值为150元,盗走8盒黄山香烟,经鉴定,价值为56元,又从厨房拿来一把菜刀撬开客厅衣柜下抽屉锁,从抽屉内盗走1100元现金、30元新加坡币和一枚纪念章及身份证银行卡,后乘车逃离现场的途中将30元新加坡币和一枚纪念章及身份证银行卡丢弃在路旁,将所盗赃款赃物挥霍。此案侦破后,于2020年10月28日将被盗剩余的5盒登喜路牌香烟发还被害人。
综上,被告人梁海共实施入户盗窃9起,均既遂,盗窃总价值为9591元。
被告人梁海于2020年8月6日在其家中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其在侦查阶段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清单、发还清单、随案移交清单、扣押物品照片;
2.书证:梁海的户籍证明、谅解书、收条、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建议书、承诺书、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建议书、搜查证、案发现场周边监控视频照片;
3.证人证言:证人许某某、胡某某、李某甲、赵某某、张某甲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毛某某、张某乙、王某甲、彭某某、李某乙、李某丙、王某乙、杜某某、尹某某、陈某某、隋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梁海的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杜价认字【2020】第20号价格认定结论书;
7.勘验笔录: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公安局第K2306140000002020070001号、第K2306140000002020070006号、第K2306140000002020070008号、第K2306140000002020070016号、第K2306140000002020080001号、第K2306140000002020080006号、第K2306140000002020080007号、第K2306140000002020080017号现场勘验检查卷、梁海指认犯罪现场照片;
8.辨认笔录:辨认双肩背包笔录;
9.视听资料:案发现场周边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海多次入户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海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麻志涛
检察官助理:王 彬
2020年12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梁海现羁押于大庆市第二看守所;
2.全案卷宗证据材料三册;
3.视听资料光盘五张;
4.《证人名单》一份。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六十五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做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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