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开检二部刑诉〔2020〕Z71号
被告人梁海梅,女,1989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开平市,公民身份号码:440783198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广东省开平市**镇**村**巷**号。因本案于2020年4月9日被取保候审,同年6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1日被逮捕。
被告人张创业,男,1983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开平市,公民身份号码4407831983********,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广东省开平市**镇**村**巷**号。因本案于2020年4月15日被取保候审,同年6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1日被逮捕。
本案由开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海梅、张创业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谢逸的见证下对被告人梁海梅、张创业进行了证据开示,被告人梁海梅、张创业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并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4日、9日,被告人梁海梅因无力偿还其向被害人陈某甲的借款,遂串通被告人张创业(假冒广东省开平市**镇**村委会书记),分别与被害人陈某甲签订了《水库经营承包合同》、《猪场租赁合同》、《集体山林承包合同》三份虚假的承包协议合同,并骗取被害人陈某甲前期投资、押金等费用共185000元。经统计2019年8月至2020年4月期间,被告人梁海梅以上述承包项目需要各种支出费用为由,共诈骗了被害人陈某甲1986650元。2020年6月2日17时许,民警抓获被告人梁海梅、张创业时,缴获两人手机各1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缴获的手机;
2.书证;
3.证人麦某某、蓝某某、陈某乙、毛某某、周某某、李某某、陈某丙的证言及辨认笔录;
4.被害人陈某甲的陈述及辨认笔录;
5.被告人梁海梅、张创业的供述及辩解;
6.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海梅无视国家法律,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张创业无视国家法律,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创业犯罪以后自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梁海梅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梁海梅、张创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结合本案的犯罪事实及被告人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梁海梅有期徒刑十一年至十三年,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张创业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开平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民强
检察官助理:李炳能
2020年10月9日
附:
1.被告人梁海梅、张创业现被羁押于开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光盘7张、U盘1个;
3.随案移送:涉案手机2台(均暂扣公安机关,待判决后处理);
4.随案附送:《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听取被害人及诉讼代理人意见告知书》以及值班律师律师执业证复印件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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