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梁海壬,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9211986********,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住**镇**村**队25号-5。曾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1月24日被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05年8月4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12月16日被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1年10月18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8月26日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4年2月25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5月18日被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2019年10月24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3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0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海壬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证据开示,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由于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期限至2020年5月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3日3时许,被告人梁海壬窜至本市**镇**社区**路**号**纸制品厂员工宿舍楼下,翻过铁栅栏进入上到宿舍四楼,趁被害人正在睡觉,先进入409号宿舍将被害人蔡某某的一部OPPO牌A5手机(价值879.2元)、被害人吴某某的一部魅族牌note8手机(价值771.75元)、被害人徐某某的一部苹果牌6Splus手机(价值1996.72元)、被害人普某某的一部VIVO牌Y5S手机(价值1278.33元)盗走;后进入407号宿舍将被害人孙某某的一部华为荣耀牌HLK-AL00手机(价值1642.37元,手机壳内夹着孙某某身份证1张、现金20元)、被害人董某某的一部VIVO牌X21A手机(价值941.5元)盗走。得手后,梁海壬逃离现场走到**镇**社区**小学附近路段被巡逻的公安人员抓获,并在其身上缴获上述被盗的6部手机。破案后,上述被盗手机均已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等书证;2.被害人的陈述:蔡某某等被害人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梁海壬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录像光盘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海壬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海壬无视国法,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梁海壬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符策榕
附:
1.被告人梁海壬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二册(光盘二张)和检察卷一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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