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谭某某,女,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322199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镇**村委会**小组。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4月11日被博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同年5月9日刑满释放;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4月13日被博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7月18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博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8月21日由博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关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322199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镇**村委会**小组。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7月17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博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8月21日由博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博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谭某某、关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并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9日,被告人谭某某(绰号“细妹”)通过微信收取了被告人关某甲(绰号“大头”)用于购买毒品的毒资人民币800元,随后谭某某将收取的毒资通过微信转账给被告人梁某某,并与梁某某约定博罗县**镇卫生院附近的马路边为交易地点,后谭某某让关某甲自行前往该交易地点向梁某某取得1克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
2019年7月11日,被告人谭某某通过微信收取了被告人关某甲用于购买毒品的毒资人民币799元,随后谭某某将收取的毒资通过微信转账给被告人梁某某,接着梁某某在博罗县**镇**号附近的巷子贩卖了0.5克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给谭某某,并退回毒资人民币400元给谭某某,随后谭某某在上述地点贩卖了0.5克甲基苯丙胺给关某甲,并与关某甲、吸毒人员关某乙一起前往**镇**酒店附近的出租房吸食毒品冰毒。
2019年7月16日16时许,被告人关某甲通过微信收取吸毒人员徐某某用于购买毒品的毒资人民币1000元后,关某甲将收取的毒资人民币1000元转给微信昵称为“可乐”的男子(在逃),因“可乐”收钱后未回复,关某甲随后又向微信昵称为“朱扒”的男子(在逃)帮徐某某购买毒品,并约定见面后交易。2019年7月17日,被告人关某甲与微信昵称为“朱扒”的男子在博罗县**镇**准备进行毒品交易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因该名微信昵称为“朱扒”的男子未携带毒品前往进行交易,故现场无缴获毒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谭某某、关某甲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仍贩卖给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某、谭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梁某某、谭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之情节,属累犯。被告人梁某某、谭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廖文丽
附:
1.被告人梁某某、谭某某、关某甲现羁押于博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4张。
3.《告知书》2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5.《证据开示清单》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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