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港检刑事检察部刑诉〔2018〕182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9221968********,汉族,初中文化,黄石**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出生地立陶宛,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高州市**镇**村**号,住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路**号**房。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1月9日被黄石市公安局黄石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3日本院以集资诈骗罪批准逮捕,同日由黄石市公安局黄石港分局执行。
本案由黄石市公安局黄石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集资诈骗罪于2018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8年6月22日至7月22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18年6月8日至6月22日、2018年8月23日至9月6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1月至2016年7月,被告人梁某某经人介绍认识了江苏人“潘某某”广东花都人“钱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并在潘某某、钱某某二人的安排下在武汉市、黄石市**公司,梁某某任**。而后由潘某某、钱某某二人物色所谓的*****,**务人员,**务人员在武汉市、黄石市散发传单宣传该公司以开办老年人养老公寓为目的,面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进行非法集资,并许诺高息进行集资诈骗活动。具体事实如下:
2016年3月25日,被告人梁某某在工商注册成立黄石**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梁某某任**,并租赁黄石市黄石港区**大道**号**楼李某某的房屋做为办公地点。随后梁某某等人购买了电脑、办公桌椅,印制了公司宣传册,然后由潘某某、钱某某二人物色了赵某某(化名)为**务**,主管财物、宣传、营销等**务,从外地物色了多名**务人员(均为化名),分别在黄石市***、**路、***公司门口等老年人聚集的场所投放宣传册鼓动老年人对其公司参观并进行游说投资。被告人梁某某等人则向受骗群众宣传公司的概况,投资的项目并承诺给予高息(年利息为18-24%不等,期限为10个月至1年不等)每月兑现,多次组织受骗群众开会,宣传公司在广西巴马、广州高州、湖北武汉、通山等地的养老院及产业(实际均为虚构),参观武汉黄陂区***景区,并宣传该场所系该公司老年公寓产业(实为租借),迷惑受骗群众,同时对前来投资的群众予以当场发红包、回扣,发放米、油、面条及小物件等为诱饵。通过上述活动使得更多的人相信此为一家正规公司,纷纷向该公司进行投资。2016年3至2016年7月中旬,短短的三个半月的时间内,该公司非法骗取48名黄石地区受害人,受骗金额978114元。所骗取的资金被该公司以52%的比例返给赵某某等人组建的营销团队,3%给于法人梁某某(另每月支付工资五千元),其余的被幕后组织、策划的潘某某、钱某某二人所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经过、户籍证明、扣押物品清单、房屋租赁合同、银行交易明细、黄石**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工商注册登记资料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尹某某、石某某等人的证词;3、被害人唐某某、王某某、朱某某、杜某某、某某某等43人的陈述;4、辨认笔录;5、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手段,集资诈骗金额为978114元,数款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文兵
2018年8月28日
附项:
1.被告人梁某某现羁押于黄石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收据7本。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