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蒙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蒙检二部刑诉〔2020〕61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6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325251968********,汉族,云南省石屏县人,大学专科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石屏县**镇**村委**村**号,住昆明市**幢**室。因涉嫌集资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4日被蒙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0日经蒙某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蒙某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蒙某市公安局调查/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集资诈骗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7月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4日补查重报。本院分别于2020年6月22日、2020年9月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梁某某于2019年2月底筹建成立滇西南石屏商会蒙某市分会,2019年4月15日商会正式挂牌成立。商会座落于蒙某市仁家大院,会长为梁某某,副会长为杨某某、李某甲,秘书长齐某某,副秘书长兼会长助理李某丙,商会的工作人员有普某某、唐某某、曾某某、陈某某、王某某、林某某、郭某某、万某甲、万某乙等人,梁某某指定工作人员高某某、夏某某、何某某负责登记商会的会员及制作会员费返本分红的表格。梁某某为了吸收会员,对外宣称“商会要在蒙某市建设一个集居住、办公、养老和幼儿教育的综合实体项目,项目名为屏商大厦,成为商会的会员以后可以优先入住屏商大厦并成为大厦的工作管理人员;商会名下有136家合作企业,同时购买商会的会员后,可以得到返本和分红。”在未取得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批复的情况下,梁某某要求商会工作人员以发展会员收取会费的形式向不特定对象吸纳资金。同时,梁某某还以师宗县麟獭食品有限公司獭兔养殖为名,宣传会员以每股人民币10000元投资入股。截止至案发时,梁某某未取得屏商大厦建设的任何批复,也未对屏商大厦进行过任何选址等筹备性工作,更未进行过投资;商会下无任何企业,无任何投资;梁某某对师宗县麟獭食品有限公司无任何投资。梁某某从2019年2月底开始运作至2019年9月19日以商会吸收会员的名义吸收会员超过200人,吸纳资金人民币2288万余元,该款项除向部分会员返本分红外,还未返还的本金达人民币1400余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投资金额汇总表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李某乙、何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高某某、何某某、夏某某、陈某某、万某乙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的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蒙某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亚旭
2020年9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梁某某被羁押于蒙某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9册
3.有关涉案款物已随案移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