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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某)(公开版)_抚松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抚松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抚检普通刑诉〔2020〕48号

被告人梁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 ,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041981********, 汉族,大学文化,无职业,户籍地吉林省长春市,现住吉林省抚松县**小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7日被长白山公安局池西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白山公安局池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梁某某于2020年3月20日18时54分许,酒后驾驶吉A****8号小型普通客车在抚松县池西区松江街由北向南行驶,当行驶至池西区松江街与杜鹃路交汇处北100米处时,被长白山公安局池西交警大队的民警当场查获。

经吉林迪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梁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0.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梁某的供述和辩解;

(二) 吉林迪安司法鉴定中心理化检验鉴定意见书;

(三) 书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拘役一个月可判处缓刑并处罚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于代红

2020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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