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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某非法采矿案)(公开版)_新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检察院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19〕213号

被告人梁**男,1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新野县*****因涉嫌非法采矿犯罪,于2019年11月15日被新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转取保候审,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9被新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8年12月至今,家住新野县****的被告人梁**擅自在上港乡梁营段白河河道内多次使用三轮车人工非法盗采河砂。新野县水利局分别于2019年7月30日、2019年10月10日、2019年11月7日因非法采砂对被告人梁**行政处罚三次。被告人梁**对新野县水利局行政处罚均无异议。

2019年11月15日,被告人梁**主动到新野县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书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两年内因非法采矿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非法采矿行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梁**认罪认罚已签署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书华

孙远远

2019年12月12

附:

1、被告人梁**现取保候审在家。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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