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王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王某检刑诉〔2021〕2号
被告人梁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于汉中市,公民身份号码612301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案发前居住地均为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镇**村*组****号,无职业。该梁于1998年4月2日因犯抢劫罪被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2008年1月21日因犯绑架罪被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2016年2月21日释放;2020年8月17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20年11月3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铜川市公安局王某分局决定刑事拘留,同年12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
本案由铜川市公安局王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害人秦某某因无力偿还扈某(已判刑)30万元高利贷,2016年6月9日被扈某带人控制催要借款,要求其变卖房产归还借款。6月11日上午扈某、徐某(已判刑)驾车将秦某某从铜川带至汉中秦某某家中控制,要求秦某某及其家属出售房产归还借款,扈某、徐某二人将秦某某看守三日后返回铜川,返铜前扈某让人联系到廖某(已判刑)、梁某,扈某安排廖某、梁某在秦某某家中看守秦某某。直至7月1日秦某某亲属将房屋出售归还了扈某欠款,扈某方让看守秦某某的廖某、梁某离开,秦某某共计被非法拘禁时间长达22天,其中梁某参与拘禁秦某某17天。归案后梁某亲属代梁某向被害人秦某某进行了赔偿,秦某某对梁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被害人陈述、相关书证、证人证言、同案犯供述、辨认笔录、被告人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受他人指使,采用看守、跟随等手段,以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方式索要债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梁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属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梁某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梁某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属累犯,应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梁某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其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之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之规定,应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对被告人梁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铜川市王某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秦刚
检察官助理 刘冰雁
2021年2月10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梁某现羁押于铜川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册,零材料3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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