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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某等2人偷越国境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云南省陇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陇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陇检一部刑诉〔2021〕11号

被告人梁某,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1221976********,壮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县,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武鸣县**镇**村**屯**号。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经陇川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1日被陇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偷越国(边)境罪,经陇川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6日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因涉嫌犯有偷越国(边)境罪,经陇川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9月4日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被告人覃某某,女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7311977********,壮族,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县,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武鸣县**镇**村**屯**号。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经陇川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1日被陇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偷越国(边)境罪,经陇川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6日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因涉嫌犯有偷越国(边)境罪,经陇川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9月4日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本案由云南省陇川县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覃某某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9月2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0月1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1月1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2月16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1日10时许,被告人傅某某、陈某某(在逃)、黄某某(在逃)、梁某、覃某某等5人,从陇川县陇把镇龙安村46号界碑附近的便道出境到缅甸迈扎央迈达赌场赌钱。到了2020年3月29日,被告人傅某某、梁某、覃某某又分别乘坐赌场安排的摩托车,从陇川县陇把镇龙安村采石场附近的便道入境至中国陇川。到了2020年3月30日21时左右,被告人傅某某、梁某、覃某某从陇川县章凤镇鑫来酒店路边,乘坐向广西省南宁市出发的大巴车,当大巴车行驶到拉相检查站时被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3.辨认笔录及照片;4.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覃某某、傅某某(已分案处理)结伙偷越国(边)境的犯罪事实,其二人违反国境管理法规,偷越国境,情节严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偷越国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陇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刀干么

2021年1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梁某、覃某某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现指定在陇川县星翌社区

2.案卷叁册,光盘玖张

3.起诉书拾叁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5.被告人_梁某、覃某某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决定书各壹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第二联)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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