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刑诉刑诉〔2015〕493号
被告人梁某某(乳名毛*),女,196*年9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328196*09**5***,汉族,小学肄业,农民,住永城市东城区***村。因涉嫌赌博于2015年9月6日被永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赌博犯罪2015年9月25日经本院批准,于2015年9月26日由永城市公安局逮捕,2015年12月20日被永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12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苏某(曾用名苏某某),男,196*年1*月2*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32819**1*2*5***,汉族,小学毕业,农民,现住永城市**乡**路**小区。因赌博2010年4月19日被永城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1900元。因涉嫌赌博于2015年9月6日被永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赌博犯罪2015年9月25日经本院批准,于2015年9月26日由永城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曾用名刘某某),男,197*年5月6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32819**05**5***,汉族,小学毕业,农民,住永城市**乡***村**组0**号。因涉嫌赌博于2015年12月16日到永城市公安局新城派出所投案,同日被永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12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克某某,男,198*年2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328198*02**5***,汉族,中专毕业,农民,住永城市**乡***村****组0**号。因赌博2011年1月27日被永城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3000元,因赌博2011年11月27日被永城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3000元,因赌博2013年8月2日被永城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3000元。因涉嫌赌博于2015年12月16日到永城市公安局新城派出所投案,同日被永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12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冯某某(乳名毛某),女,197*年8月27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32819**08**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永城市**乡**村****组***号。因涉嫌赌博于2015年12月17日到永城市公安局新城派出所投案,2015年12月20日被永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12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乳名雪某),男,196*年1*月2*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328196*1**95***,汉族,小学毕业,农民,住永城市**乡***村**组0**号。因赌博2015年9月20日被永城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3000元。因涉嫌赌博于2015年12月13日被永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2月21日被永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12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年1*月1*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32819**1*1*5***,汉族,高中毕业,教师,住永城市**乡**村**组。因赌博2010年4月9日被永城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1900元,因赌博2015年8月4日被永城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3000元。因涉嫌赌博于2015年9月11日被永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9月26日被永城市公安局监视居住,2015年12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苏某、刘某某、克某某、冯某某、王某某、李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15年11月23日、1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11月23日、12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5年12月2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15年12月22日公安机关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7月29日,被告人梁某某、苏某等人在永城市东城区**路南段教堂附近一麻将馆聚众推牌九赌博,参赌金额23000余元。
2015年7月29日下午,被告人梁某某、苏某、刘某某、克某某、冯某某、王某某、李某某等人在永城市东城区**路中段**米亚散居片张某某家聚众推牌九赌博,参赌金额70000余元。其中,梁某某输60000元,克某某赢10000元左右,刘某某赢15000元,冯某某赢10000元,李某某赢6000元,王某某赢3000元左右,苏某赢几千元。
2015年8月27日和8月28日,被告人梁某某、苏某、刘某某、克某某、冯某某、王某某等人在永城市东城区***小区**楼克某某家聚众推牌九赌博,参赌金额30000余元。李某某参与其中的一天的推牌九赌博,参与金额1万余元。其中,梁某某输30000余元,冯某某赢7000元左右,刘某某赢7000元左右,克某某赢7000元左右,苏某赢4000元,王某某赢1000余元,李某某赢2000元左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梁某某、苏某、刘某某等人供述和辩解;
2、证人梁某某、李某某、顾某等人证言;
3、抓获经过、银行交易记录等书证;
4、视听资料;
5、物证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苏某、刘某某、克某某、冯某某、王某某、李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参与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某、刘某某、克某某、冯某某能够投案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严桥、张帆
二0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附:
1、 被告人苏某现羁押于永城市看守所,被告人梁某某、刘
某某、克某某、冯某某、王某某、李某某均取保候审在家;
2、 公安侦查卷宗二册共计13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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