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涟检公诉刑诉〔2020〕316号
被告人梁某甲,女,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031976********,汉族,初中,无业,住涟源市**镇**村。因涉嫌非法经营罪,2019年3月27日被涟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涟源市公安局执行;同年5月31日经涟源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并于次日被释放。2020年4月7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次日由涟源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涟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甲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5月22日至6月22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5月8日至5月22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以来,被告人梁某甲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微信等方式,在其位于本市茅塘镇石门村家中和本市茅塘镇石门村保温厂内开设的麻将馆内,为上线“阿某波”等人非法收售地下六合彩赌资共计约19万余元。其中,自2018年以来,被告人梁某甲收取梁某乙、谢某甲等24个码民的码单约4.3万余元;自2019年2月至同年3月间,被告人梁某甲用微信账号“zengshan00520”收取码单约6万余元;自2019年3月以来,被告人梁某甲用微信账号“wj19977782”收取码单约9万余元。被告人梁某甲在非法经营地下六合彩的过程中非法获利约1.6万余元。
2019年3月26日21时许,被告人梁某甲在其位于涟源市茅塘镇石门村家中被涟源市公安局民警抓获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同年10月12日,被告人梁某甲自愿上缴违法所得1.6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微信截图等书证;2、证人吴某甲、周某甲、周某乙、谢某甲、何某某、周某乙、刘某甲、刘某乙、吴某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梁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甲非法经营地下六合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梁某甲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且有坦白的法定量刑情节,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建议判处被告人梁某甲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追缴违法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
检察长:胡志泽
2020年7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梁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73781*****;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七册,证人名单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4.《涟源市公安局暂扣梁某甲涉案款1.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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