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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某甲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公开版)_吴川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吴川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检二部刑诉〔2020〕Z171号 

被告人梁某甲,男性,196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1196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及住址:广东省吴川市********房,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3月5日被吴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经吴川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4月3日被吴川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吴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甲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6月1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8月4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31日补查重报。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4日,根据群众举报,吴川市公安局对被告人梁某甲的住宅进行搜查,查获冷冻动物尸体一批,经岭南师范学院野生动物鉴定中心鉴定,该批冷冻动物尸体中,其中属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短耳鸮一只,“三有”动物田鹀1884只,“三有”动物、广东省重点保护动物黑水鸡25只,“三有”动物山斑鸠85只。被告人梁某甲称上述冷冻尸体均是其向安徽省庐江县一名自称“张某某”的人收购的。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3月4日,被告人梁某甲称其向“张某某”收购“三有”动物的价格共计58464元。

经吴川市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中心进行价格认定,被告人梁某甲被搜查、扣押的冷冻动物尸体价值为610800元,其中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短耳鸮一只价值3000元,田鹀、黑水鸡、山斑鸠等“三有”动物价值共计6078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梁某乙的证言;4.被告人梁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6.鉴定意见;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甲非法经营非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数额达58464元,严重扰乱市场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甲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甲犯非法经营罪及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

被告人梁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行为,依法可从轻处罚;建议判处其非法经营罪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建议判处其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数罪并罚建议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吴川市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察官:林小杰

检察官助理:陈紫茵

(院印)

2020年9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梁某甲现羁押于吴川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6卷,光碟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有关涉案款物情况(详见吴川市公安局的扣押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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