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略检一部刑诉〔2020〕25号
被告人梁某甲,男,195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3271950********,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汉中市略阳县,住陕西省略阳县**镇**社区**组。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4月24日被略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略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甲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0年左右,被告人梁某甲的舅舅赵某甲(男,2000年5月去世)将一支火药枪赠送给梁某甲,梁某甲将该枪支带回家中并藏匿于卧室内衣柜墙角处。2014年6月,梁某甲与略阳县公安局徐家坪派出所签订了《要求辖区农户、居民、企事业单位不得非法储存、使用危爆物品枪支弹药承诺责任书》,其明知个人不得非法持有枪支,仍未主动上交。2020年4月1日,略阳县公安局徐家坪派出所民警在梁某甲家中将该枪支查获。经陕西省汉中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编号为HJ2020-013-01疑似枪支为自制火药枪,以火药发射为动力,具有致伤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火药枪一支;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取保候审决定书、扣押决定书及清单、略阳县公安局徐家坪派出所要求辖区农户居民企事业单位不得非法储存、使用危爆物枪支弹药承诺责任书等;3、证人何某某、任某某、梁某乙、赵某乙的证言;4、被告人梁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枪支鉴定书;6、检查笔录及辨认照片;7、视听资料:同步录音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甲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火药枪一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梁某甲管制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略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代保元
2020年6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梁某甲现住陕西省略阳县**镇**社区**组,电话1347430****。
2、案卷材料二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涉案枪支已移交略阳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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