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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某甲非法持有枪支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浔检公刑诉〔2020〕179号

被告人梁某甲,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523196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桂平市,住广西桂平市**镇**村**屯**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7年7月6日被桂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本院于2017年7月8日以无逮捕必要不批准逮捕,2017年7月19日变更为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4月26日决定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桂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甲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3年左右,被告人梁某甲从其父亲处获得一支火药枪。2017年6月29日,公安民警在桂平市**镇**村**屯梁某甲家中扣押该支火药枪。当天下午,被告人梁某甲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经鉴定,上述枪支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所规定的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扣押清单等书证,证人梁某乙、梁某丙证言,被告人梁某甲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甲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梁某甲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桂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 覃露

2020年5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梁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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