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上检刑诉〔2020〕93号
被告人梁某甲,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6211975********,壮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为上思县**镇**村**队**号。2020年4月14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被上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上思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甲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6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份,被告人梁某甲与梁某乙购买了一把疑似枪支,用于上山打猎。梁某甲购买到疑似枪支后将该枪支放在其家中。2018年6月20日,经公安民警依法搜查,从上思县思阳**村**队**号梁某甲家中搜获疑似枪支一支。经防城港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梁某甲所购买的枪支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所规定的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梁某乙、黄某甲的证言;3.被告人梁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及照片;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6.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甲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的枪支一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梁某甲有期徒刑七个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思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婷婷
2020年10月26日
附:
1、被告人梁某甲现羁押于上思县看守所;
2、全部案件材料壹册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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