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秀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秀检刑诉〔2020〕15号
被告人梁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3024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信阳市潢川县,现住海南省海口市秀某某**路**小区**房。2020年5月13日因犯交通肇事罪被陵水黎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后被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20年10月6日因涉嫌犯有非法持有弹药罪被海口市公安局秀英分局刑事拘留,10月19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海口市公安局监管医院。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秀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甲非法持有弹药案,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次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被告人梁某甲跟其叔叔梁某乙租住在海口市秀某某**路**小区内,2018年梁某乙因癌症去世,梁某甲在该出租房内整理梁某乙的遗物时发现子弹疑似物30发(经鉴定,为30枚我国生产的95式5.8mm军用步枪弹,构成弹药)以及军官证等物品,但梁某甲未将上述违禁物品上交公安机关,而是将这些违禁物品装到行李箱内搬到海口市秀某某**小区**房内租住。2020年10月5日,梁某甲因拖欠房东杨某某的房租长达4个月之久,杨某某多次联系梁某甲要房租未果,后便利用备用钥匙进入,随后发现藏在阳台行李箱中的子弹疑似物,遂报警。同年10月6日,梁某甲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经审讯,其对非法持有弹药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笔录、清单等物证;2.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聊天截图、刑事判决书等书证;3.证人王某某、杨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梁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甲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军用子弹30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弹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梁某甲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梁某甲曾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与前罪数罪并罚后建议对被告人梁某甲在二年六个月至三年幅度内判处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海口市秀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付 茸
书 记 员:王一帆
2020年11月12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海口市公安局监管医院;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1张;
3.被扣押物品:涉案30枚军用子弹已由公安机关依法扣押;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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