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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某甲过失致人死亡案)_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公诉刑诉〔2019〕1011号

被告人梁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10041982********,汉族,初中文化,住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4月15日被临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刘某甲,浙江宇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临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甲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9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家属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19日14时许,被告人梁某甲携带其妻子刘某乙、女儿梁某乙三人驾驶浙J00****福特撼路者越野车在临海市**镇上元地永安溪上游溪滩上游玩,车子陷入沙地后梁某丙应被告人梁某甲要求,驾驶浙FW****来到永安溪,用滑轮将被告人梁某甲的越野车从石子里拉出来。之后被告人梁某甲和梁某丙继续在水上越野,在越野的时候两人均确认要越野的水位较高不好过,后被告人梁某甲开车绕到旁边自认为较浅的位置越野,在越野的过程中被告人梁某甲驾驶的浙J00****越野车进水,被告人梁某甲爬上车顶被成功救援,其妻子刘某乙、女儿梁某乙被水冲走。刘某乙和梁某乙的尸体于2019年3月8日被找到。经临海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刘某乙、梁某乙均符合溺水死亡。

2019年2月19日,被告人梁某甲主动报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接警单详情、通话清单、微信聊天记录

、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等;

2.证人证言:证人梁某丙、罗某甲、李某某、罗某乙、沈某甲、刘某丙、梁某丙、刘某乙、梁某丁、沈某乙、林某某、刘某丁的证言,公安民警出具的到案经过;

3.被告人梁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法医病理鉴定意见书、检案意见告知单;

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平面图、现场方位图、现场照片;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甲因过失导致两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甲有自首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海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静

2019年11月14

附:

1.被告人梁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56642****,被害人家属电话1380355****、1505880****。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卷外材料三张。

3.《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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