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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某甲赌博案)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琼海检一刑诉〔2020〕125号 

被告人梁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2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琼海市,户籍所在琼海市**镇**村委会**村**号,现住琼海市**镇**居委会**出租屋。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2月17日被琼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25日,被琼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18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琼海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琼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甲、梁某乙(另案处理)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4月17日至2020年5月1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8年6月份开始,被告人梁某甲在琼海市**镇**村委会**村**号自家中和其租住的琼海市**镇**出租屋中利用电脑在赌球网站(www.hg****.com)上进行下注获利,并使用自办银行卡及支付宝账户(实名认证“梁某甲”)在该网站账户进行转账充值。2018年11月份左右,梁某甲向梁某乙借用一张中国工商银行卡(62122622010********)用于赌球网站充值和转账。经鉴证,自2018年6月份至2019年2月,被告人梁某甲在赌球网站账户充值金额为175604.57元。至案发日,被告人梁某甲未外出打工,依靠赌博收入维持日常生活。

被告人梁某甲于2019年2月16日在侦查机关电话传唤后主动投案。侦查机关依法搜查并扣押了梁某甲借用的梁某乙中国工商银行卡中提取的49900元、台式电脑主机1部、显示屏1部,手机1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1部、电脑主机1台、电脑显示器1台、现金49900元、银行卡1张(均为照片);

2.书证:常住人口查询、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办案说明、备案证明、涉案金额鉴证报告、赌博网站辨认截图,支付宝账户个人主页截图;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梁某甲、同案犯梁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4.证人证言:梁某丙的证言;

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辨认笔录、搜查笔录;

6.电子证据:电子物证提取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甲以赌博为业,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被告人梁某甲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甲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梁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琼海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雷秀琴

                                                       2020年4月30日 



附:1.被告人梁某甲现取保候审于琼海市**镇

    **居委会**出租屋,联系方式:1897611****;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原件 1份;

4.涉案财物手机1部、电脑主机1台、电脑显示器1台、

现金49900元、银行卡1张现存放于琼海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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