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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某甲赌博案)_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耒检公诉刑诉〔2019〕402号

被告人梁某甲,男,198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30481198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群众,湖南省耒阳市人,现住耒阳市**路**村**栋**单元**室。因本案于2019年4月2日被耒阳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4月17日被耒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5月2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耒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耒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甲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7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同年8月15日退回补充侦查,耒阳市公安局于同年9月12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同年10月11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本院于同年10月23日退回补充侦查,耒阳市公安局于同年11月6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以来,被告人梁某甲从事地下“六合彩”赌博活动,采取现金支付、微信转账的方式接受码民谷某某、资某某、龙某乙的投注,并将码单转报给上线徐某某(已起诉)。同年12月20日,龙某乙在被告人梁某甲处购买的8000元42号特码及8000元生肖蛇特码全部中码,除本金外龙某乙还应非法获利40.8万元,被告人梁某甲则能从中赚取佣金52000元。因赔付金额太大,徐某某与被告人梁某甲于同年12月22日协商并赔付13万元,被告人梁某甲收到钱后未向龙某乙支付,而是将其中3.7万元交给其哥哥梁某乙(已不起诉),并告知梁某乙该笔钱是六合彩的码钱。案发后,公安机关从梁某乙处扣押3.7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微信转账记录、扣押决定书及清单、微信聊天截图、银行转账凭证、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谢某甲、龙某甲、谢某乙、谷某某、资某某、龙某乙、彭某某、梁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梁某甲及同案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甲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勇

2019年11月23日

附:

1.被告人梁某甲现羁押于耒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碟1张。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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