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刑诉〔2020〕46号
被告人梁某甲,绰号“孖指”、“捉猪佬”,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3211987********,广东省新兴县人,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地广东省云浮市新兴县**镇**村委**村**号,捕前住新兴县**镇**房**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8月30日被新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9月30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新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甲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29日18时许,在新兴县**镇**食家,被告人梁某甲约崔某某准备吃饭。苏某某在路过**食家饭店时,遇到梁某甲,梁某甲也邀请苏某某一同吃饭。随后梁某甲接到李某某的电话,邀请李某某到**食家**房吃饭,李某某就打电话给梁某乙并告知梁某乙一起去**食家吃饭,梁某乙也同意并前往。随后,崔某某、李某某、梁某乙、苏某某先后到达**食家**房。在吃饭过程中,被告人梁某甲向在场的另外四人提议吃完饭后赌博,提议以“三公撑船”的方式进行赌博,在场人员答应。接着梁某甲在附近小卖部购买两副扑克牌作为赌具,与李某某、苏某某、梁某乙、崔某某以“三公撑船”的方式在**房内进行赌博,赌博过程中,五人用身上携带的现金作为赌资进行结算,每局牌约三分钟,每局牌约4000元席面赌资,参赌人员赌完携带的现金又向在场参赌的苏某某借钱继续赌博,赌博长达3小时多,直至23时许被公安机关查处。公安机关查处时在现场扣押了现金赌资人民币共72550元,抓获了上述五名涉赌人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物证、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指认笔录、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甲在**食家**房内聚众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梁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珍
检察官助理:梁凤放
2020年12月18日
附件:1.被告人梁某甲现羁押在新兴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册及光碟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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