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化检公诉刑诉〔2019〕534号
被告人梁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82198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化州市,住化州市**镇**村**号之一,无前科。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19年7月15日被化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7月30日被化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化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8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4日,梁某乙与被告人梁某甲去到化州市同庆镇六塘村委上旺羌村李某某的住宅,梁某甲把重约0.1克的毒品冰毒卖给梁某乙,梁某乙支付人民币100元给梁某甲。期间,梁某甲与李某某、梁某乙在李某某住宅内一起吸食毒品冰毒。然后,梁某甲和梁某乙离开李某某住宅,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并且搜出梁某甲携带的24小包可疑晶体。经称量,可疑晶体重5.09克。经茂名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可疑晶体检出甲基苯丙胺(Methamphetamine)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勘验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甲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化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文锋
2019年9月2日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化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其中审讯视频光盘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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