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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某甲贩卖毒品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遂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遂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遂检刑诉〔2019〕415号

 

被告人梁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31985********,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遂溪县人,住广东省湛江市遂溪县**镇***村**号。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3月29日被遂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3年8月11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9年8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雷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移送雷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改变管辖于2019年10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雷州市公安局通过特情人员蔡某甲获知陈某甲有贩卖毒品的犯罪行为,遂通过特情介入在控制下交付,以便抓获陈某甲及有关毒品犯罪人员。

2019年3月16日13时许,蔡某甲电话联系陈某甲(已判决)说要购买500元毒品,于是陈某甲联系被告人梁某甲购买毒品。陈某甲在遂溪县**镇**村附近处从梁某甲处购入价值400元毒品。后陈某甲拿到毒品后约蔡某甲在遂溪县**镇**村信号台附近处交易,双方交易完毕后,被民警当场抓获,扣押陈某甲手机一部、毒资500元、摩托车一辆;缴获蔡某甲的可疑冰毒毒品两小包。经称量,缴获的两小包疑似冰毒毒品净重量分别为0.27克、0.26克,共0.53克经鉴定,所扣押的两小包毒品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

2、呈请指定管辖报告书、指定管辖决定书、呈请实施控制下交付报告书、呈请隐匿身份侦查报告书;

3、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说明、常住人口信息表、到案经过、归案情况说明、说明材料、刑事判决书等前科材料;

4、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涉案物品移交清单、通话记录、电子物证检查工作记录;

5、称量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

6、辨认笔录、辨认照片;

7、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8、证人蔡某甲、符某甲的证言;

9、同案人陈某甲的供述;

10、被告人梁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甲无视国家法律,向他人贩卖毒品海洛因一次,净重0.53克,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因其具有毒品再犯法定从重情节、吸毒的劣迹酌情从重情节和有自愿认罪认罚法定法定从宽情节,建议法院对梁某甲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至十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遂溪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万争

2019年11月29日 

附:

1.被告人梁某甲现押于遂溪县看守所。

2.本案案卷材料共柒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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