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樊城检刑诉〔2020〕434号
被告人梁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0624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湖北省南漳县**镇**街道,现住襄阳市樊城区**新区出租房。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9日被襄阳市公安局鱼梁洲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襄阳市公安局鱼梁洲开发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襄阳市公安局鱼梁洲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至2019年10月,被告人梁某甲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市分公司车商二部从事电话营销工作。2019年9月23日,梁某甲以车辆保险续保为名骗取杨某甲保险费2630元。2019年10月31日,梁某甲因违规操作被公司解除个人代理保险合同。自2020年1月至5月期间,梁某甲以车辆保险续保优惠为名骗取鄢某某、陈某甲等9名被害人保险费共计26736.31元。其中1月17日骗取郭某某1180元、2月28日骗取崔某某1180元、3月8日骗取陈某甲2220元、3月8日骗取闫某某1950元、3月25日骗取杨某乙11980元、3月30日骗取杨某丙2126.31元、4月7日和5月3日分两次骗取柳某某1025元、735元,4月15日骗取鄢某某2230元、4月28日骗取刘某某2110元,以上赃款均被梁某甲用于玩手机游戏等个人消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转账记录等书证;2、辨认笔录;3、被害人鄢某某、陈某甲等人的陈述;4、证人陈某乙、梁某乙的证言;5、被告人梁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甲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蔡琼
检察官助理:高程
2020年8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襄阳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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