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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某甲诈骗案)_四川省射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射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射检刑诉〔2020〕50号

被告人梁某甲,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9221977********,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射洪市,住射洪市**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4日被射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20日被射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射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月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2020年2月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梁某甲的父亲梁某乙系木里县**局原退休工人,于2008年左右因病死亡,死亡注销时间是2011年1月5日。2019年3月,被告人梁某甲持与梁某乙实际死亡时间不相符的死亡证明(证明梁某乙于2019年1月5日死亡)及其他相关资料到射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理梁某乙的死亡丧葬事宜,骗领了梁某乙的死亡丧葬费及死亡救济金共计人民币47805.88元。2019年8月4日,被告人梁某甲被成都出入境边防检查站查获归案。2019年8月12日,被告人梁某甲向社保局退还了人民币47805.88元。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搜查笔录、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甲以欺诈手段骗领社会保险金,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因其具有退赃、坦白情节,本案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建议判处被告人梁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射洪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蒋庆兰

2020年3月25日

附:

1.被告人梁某甲现在家候审,联系方式:198276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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