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合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2、3月的一天,被告人梁某甲以不要参加考试就能办到驾照为由,骗取被害人张某某的信任后,在合阳县某某镇某某村张某某家门口骗得张某某现金4000元,之后经张某某多次催要,梁某甲给其退款2000元现金。所得2000元赃款已全部用于日常开销。
2、2018年3月的一天,经张某某介绍,被告人梁某甲以不要参加考试就能办到驾照为由,骗取被害人耿某某的信任后,在合阳县某某镇某某某街废品收购站骗得耿某某现金4000元。所得赃款已全部用于偿还债务。
3、2018年10月的一天,被告人梁某甲以不要参加考试就能办到驾照为由,骗取被害人刘某某的信任后,刘某某在合阳县某某镇某某村其家中让梁某甲用欠其的2000元债务抵销为其办驾照交的预付款。
4、2019年7月的一天,被告人梁某甲以不要参加考试就能处理驾照降级为由,骗取被害人刘某的信任后,在合阳县某某镇某某沟桥墩施工工地骗得刘某现金2000元。所得赃款已全部用于日常开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案件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扣押清单及随案移送清单,辨认笔录及照片,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并请对其参照《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判处。
此致
合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朝霞
附:1.被告人梁某甲现羁押于合阳县看守所。
2.案卷两册、证据材料8页;光盘三张。
3.证据目录四份。
4.涉案赃物“机动车登记证书一本”。
5.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告知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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