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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某甲诈骗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钦北检刑诉〔2019〕382号

被告人梁某甲,女,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 4507221973********,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钦州市钦北区**镇**路**号**栋**室,现住广西钦州市**号**栋**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月30日被钦州市公安局钦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钦州市公安局钦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钦州市公安局钦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9日向钦北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5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本案经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为投资来宾市康宁寺扩建项目,伍某某于2018年1月向被害人何某某、周某某融资人民币200万元,称三个月可以收回本金200万,康宁寺扩建项目建成之后通过卖福位.六个月之后可以赚到1500万。何某某、周某某相信伍某某,拿出200万元交给伍某某来投资来宾市康宁寺扩建项目。2018年2月,、伍某某两人因投资来宾市康宁寺扩建项目的事找到被告人梁某甲,三人与康宁寺签订捐赠协议,捐赠两百万元作为康宁寺的建设资金,作为回报,等人获得康宁寺福位和功德款的支配权。其中,有150万元以工程押金的名义转账到康宁寺的账户,有50万元是转账给来办理投资康宁寺扩建项目的其它事宜。于2018年3月份因其他事情涉嫌合同诈骗罪被南宁市公安局东盟分局刑事拘留于武鸣区看守所。因此,投资来宾市康宁寺扩建项目的事就被搁置下来。在梁某甲的自我包装和极力劝说下,伍某某认为梁某甲对投资寺庙比较有经验,也认为梁某甲有实力拿下来宾市康宁寺的扩建项目,伍某某就让梁某甲来全权办理投资来宾市康宁寺扩建项目的事。应梁某甲要求,伍某某将康宁寺退回来的150万元工程押金款转账给梁某甲,梁某甲因生意上资金紧缺,并没有将这150万元用于到投资来宾市康宁寺扩建项目的事务中,而是用来偿还自己的债务、购买期货。到了2018年6月,因梁某甲再次资金紧张,梁某甲便以虚构来宾市康宁寺扩建项目需要增加投资资金为理由向伍某某、何某某、周某某要了 240万元。这240万元全部来自何某某和周某某。除了有10万元是梁某甲让伍某某转给梁某乙来办理来宾市康宁寺扩建项目的开工手续之外,梁某甲将其余的钱用来偿还债务、购买期货。期间梁某甲一直对伍某某、何某某、周某某谎称这些钱一直用于投资来宾市康宁寺扩建项目。直到2018年11月份何某某、周某某、伍某某要求梁某甲一起去到康宁寺找有关负责人对质,梁某甲挪用康宁寺工程投资款的事情才败露,在被害人一再追责下,梁某甲筹到64万元分四次还给何某某,但梁某甲没办法筹到更多的钱之后就选择逃避,直到2019年1月29日被警方传唤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银行流水、收据、协议等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指认笔录及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黄翔

2019年11月21日

附:1.被告人梁某甲现羁押在钦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四册、光盘八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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