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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某甲诈骗、盗窃案)_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花检刑诉〔2020〕1658号

被告人梁某甲(曾用名梁某乙),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921199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容县**镇**村**队**号。因犯抢劫罪、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1月27日被花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于2011年7月3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盗窃罪,于2020年6月3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3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甲涉嫌诈骗罪、盗窃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梁某甲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诈骗罪

2018年11月5日至2018年12月9日期间,被告人梁某甲谎称可以帮被害人刘某某的小孩购买社保,通过现金、微信转账等形式收取了被害人刘某某人民币50568元,后逃匿。

2019年3月12日8时许,被告人梁某甲去到广州市白云区**街**号**快递,以假名“黄某某”应聘,当日10时许,其以派件为由,开走被害人帅某某的台铃牌电动三轮车1辆、快递件一批,后逃匿。因未达到价格认定要求,上述物品均不予价格认定。

2019年3月30日,被告人梁某甲去到广州市花都区**镇**厂应聘司机,后以租房、小孩生病等各种借口向被害人赵某某预支工资共1500元,2019年4月1日,其在送货收取了货款后逃匿。

2019年3月2日,被告人梁某甲去到广州市白云区**镇**快递公司应聘快递员,2019年3月5日,其以外出工作为由,开走被害人郭某某的白色小刀牌电动车1辆、黑色战速电动车1辆,后逃匿。因未达到价格认定要求,上述电动车均不予价格认定。

2019年8月24日,被告人梁某甲去到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镇**街**电动车店帮忙做工,以外出帮客户装电瓶为由,开走被害人陈某甲的雅迪牌电动车1辆、天能牌电瓶2组,并以不够钱封红包为由以微信转账的方式收取了被害人陈某甲200元,后逃匿。经鉴定,上述物品价值共计人民币6590元。

2019年9月28日,被告人梁某甲去到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镇**车行,以试车为由,开走被害人曾某某本田牌摩托车1辆,后逃匿。经鉴定,该摩托车价值人民币10580元。

二、盗窃罪

2019年4月10日,被告人梁某甲在广州市白云区**镇**街**农产品贸易有限公司试工期间,去到配送车间盗得被害人宋某某停放在该处的松吉牌电动车1辆。因未达到价格认定要求,不予价格认定。

2020年5月8日,被告人梁某甲去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镇**公寓停车场,盗得被害人沈某某停放在该处的陆爵牌电动车1辆,因未达到价格认定要求,不予价格认定。盗得被害人农某某停放在该处的本铃牌电动车1辆,经鉴定,该辆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702元。

2020年5月13日,被告人梁某甲在广州市花都区**镇布**牌坊旁一快递仓库工作期间,盗得被害人徐某某苹果手机、红米手机各1台,盗得被害人李某某扫地机器人6台、凯骑牌电动三轮车1辆、电动车电池2组、折叠电动车1辆。经鉴定,苹果手机价值941元、红米手机价值559元,扫地机器人价值954元,电动三轮车价值2320元,电池价值1194元,折叠电动车不予价格认定,上述物品价值共计人民币5968元。

2020年5月26日,被告人梁某甲去到广州市白云区**镇**街**巷**号一楼车库,盗得被害人欧阳某某停放在该处的粤豪牌鬼火摩托车1辆。经鉴定,该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208元。

综上,被告人梁某甲共诈骗6次,数额共计人民币69438元;盗窃4次,数额共计人民币987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抓获经过等书证;2.被害人刘某某等人陈述;3.证人陈某乙等人证言;4.被告人梁某甲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扣押笔录、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甲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甲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梅

2020921

附件:

1.被告人梁某甲现羁押于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证据目录和证人名单各1份。

4.涉案款物(详见扣押清单)扣押于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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