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武检刑诉〔2020〕536号
被告人梁某甲,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1221975********,壮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南宁市武某区**镇**村**屯**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7月7日被南宁市公安局武某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4日被南宁市公安局武某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行贿罪于2020年8月4日被南宁市武某区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2020年9月28日本院决定拘留,同日由南宁市公安局武某分局执行拘留;2020年9月30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南宁市公安局武某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梁某甲涉嫌行贿罪一案,由南宁市武某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至2017年期间,南宁市武某区人民政府陆续出台武某区开展超限超载治理行动工作方案,抽调政府相关部门工作人员组成多个治超工作小组到辖区内的南武城市大道武某段和037县道执法卡点进行24小时不间断值班监控及流动巡查执法,对超限超载的货车进行查处。
在此期间,被告人梁某甲为帮助超限超载的货车司机逃避处罚从中收取“过路费”谋取利益,陆续在每次执法活动结束后次日向时任治超工作小组**的黄某甲、某某某、罗某甲、李某某、周某甲、陶某某、潘某甲、苏某某、黄某乙、周某乙、梁某乙、韦某甲行贿及通过他人向治超工作小组人员潘某乙、蒋某某、罗某乙、谢某某行贿,行贿数额共计940900元。其中,向黄某甲行贿90000元,向某某某行贿100000元,向罗某甲行贿90000元,向李某某行贿88000元,向周某甲行贿100000元,向陶某某行贿100000元,向潘某甲行贿74700元,向苏某某行贿56000元,向黄某乙行贿60000元,向周某乙行贿55000元,向梁某乙行贿64000元,向韦某甲行贿24800元,通过黄某甲、某某某向潘某乙行贿8100元,通过李某某、韦某甲向蒋某某行贿13000元,通过李某某、韦某甲向罗某乙行贿12000元,通过潘某甲向谢某某行贿5300元。梁某甲要求上述治超工作人员在执法过程中为其提供上路执法情况信息,不查处已收取“过路费”的超限超载货车,放任超限超载货车逃避治超处罚。黄某甲等人收受好处费后,在执法过程中向梁某甲透露当日上路执法情况信息,对梁某甲打招呼的超限超载货车不予查处。
案发后,梁某甲在接受南宁市武某区监察委员会调查过程中,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具有立功表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立案决定书,移送案件通知书,被调查人梁某甲到案情况说明,黄某甲、某某某、罗某甲、李某某、周某甲、陶某某、潘某甲、苏某某、黄某乙、周某乙、梁某乙、韦某甲、潘某乙、蒋某某、罗某乙、谢某某个人基本情况,户籍证明,武某区公路管理所机构编制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南宁市武某区交通运输局机构编制证、武某区交通运输服务中心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人员编制文件,扣押财物清单、银行汇款凭证,武某县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违法超限超载运输长效治理工作实施方案,2014年至2020年**统计表,治超值班安排表,梁某甲持有的帐户为6228480**********农业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等书证。
2.证人廖某某、黄某丙、刘某某、洪某某、韦某乙、罗某丙、梁某丙、梁某丁、梁某戊、梁某己、梁某庚、梁某辛、潘某丙、黄某丁、黄某甲、某某某、罗某甲、李某某、周某甲、陶某某、潘某甲、苏某某、黄某乙、周某乙、梁某乙、韦某甲、潘某乙、蒋某某、罗某乙、谢某某等的证言;
3. 被告人梁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甲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而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梁某甲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有立功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某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潘钇志
2020年10月28日
附:1. 被告人梁某甲现羁押于隆安县看守所。
2. 案件检查卷宗及补充卷共计十四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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